作者:x123u166
日期:2012-1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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斜塘,地处苏城之东南,地势为苏州最低,故有“斜塘”一名。其乡有沙湖、金鸡湖、独墅湖,又通凇江,水路漕运发达,凡乡民多为船户和渔民。又因地势力低洼,农田经常被淹,内涝成灾。因而在旧时,其乡多有悍匪,成群结队,明抢暗偷;或民风彪悍,若遇灾年,官府枉法欺压,乡民起事抵抗,亦多有发生。有旧时匪患、乡民闹事者各一,录其后。
匪患
据民国三年江苏省高等检察厅《警务丛刊》3卷40期载文,有吴县知事于是年八月二十八日报告,据县属斜塘乡郑元鼎报告,他家于八月二十七日夜三更时分,突然有盗匪三十多人,驾船而来,各执刀枪登岸。先有数盗越屋入内,开启大门,群盗拥入,分赴店堂帐房及各卧室,搜劫银洋衣饰等物。
乡民郑元鼎弟媳郑梁氏被抢金银细软贵物,还被强盗用刀背击伤,勒逼指领银洋所在。郑家女佣一人,并被开枪弹伤,腿肚际受伤均重。
郑家银洋物件,尽行劫空,盗匪始下船望东而去。约计被劫银洋一千余元、铜元五百余千、金银手饰衣物约值洋七百余元。其细数,一时不及查点,容再开明失单呈鉴。为急先乞指验、严缉。
事发突然,吴县知事一面呈文省高等检察厅。同时,自己亲率吴县法警、检验吏驰赴斜塘郑元鼎家勘验。
吴县知事及所率警察经过勘察,见郑家天幔(可能指屋顶)玻璃确有破坏处。唯大门围墙厅堂等处,皆无损毁痕迹。各房箱笼物件,均有撬损翻乱情形。勘毕,绘图。
督促同去的检验吏(痕迹专家)验得郑梁氏左右手腕均有扎缚痕,微红色。后右肋有铁器伤一处,微肿,青红色,余无伤。验毕,填单饬医。佣妇小胖枪伤腿际,已往天赐庄医治。
吴县知事询据郑家左邻右舍,供与事主相同。除公文行下,严令吴县水陆军警查稽外,又报告江苏省高等检察厅。俯饬各县知事,一体协缉。
江苏高等检察厅接吴县知事一文,无非也是发文知会各县查照,令有关方面严缉盗人,寻获赃物,一起解究,以儆盗风。
因为斜塘地近上海,江苏高等检察厅又转函上海地方检察厅,恳请贵厅再转所属各分署及知照下属各署、队长,请协严查,不让一个盗贼漏网。
其事,最终结果如何?查无下文,不得而知了。
民扰
1934年,民国《民鸣周刊》1卷22期作者为“光”所写的《苏州斜塘等乡农民发生纷扰》报道。大意是:俗话说得好,天作孽,犹可违;自作孽,不可活。意思是讲,天灾还可以避免;只有人祸,真是自作自受了。
1934年,水灾、旱灾、冰瀑、虫灾,接二连三地在中国发生。特别是那年的水灾和旱灾,尤为空前之浩劫。旱灾区有十一省,受灾农田三千三百多万亩。水灾有十四省,水涝三千一百多万亩。灾区面积广阔,各地尸横郊野。
当年,苏州吴县各乡也是三月不雨,天气亢旱,受灾农田有二十余万亩之多。当然,这些都是自然灾害,责怪不得何人。
先有吴县某勘灾委员赴斜塘勘荒,被斜塘乡农民包围,后经乡、区长劝导,始各散去。后又因为斜塘乡灾民所在的保长、甲长,报荒不实,且向灾民需索,故农民恨若切齿。忽于一日上午七时许,集众千余人,向保甲寻衅。后实施暴动,举火烧毁保甲长房屋。亏各保甲长得讯,先行逸去。否则,恐怕有性命之患了。
兹据调查所知,此次烧毁斜塘严义生、沈源祥、杨新生、娄门外下塘深泾村朱福昌、外跨塘下塘邱子根、瞿恒山、陈子善(此两地时皆隶属斜塘乡管辖)等共记十四家房屋,财产损失有数万元之巨。
此次斜塘乡农民暴动,事情还没有解决,又闻车坊等地也有暴动发生。
“天作孽,犹可违”是指人在天灾之前、之后,都可挽救。消极来讲,可以在灾后大家一致起而作救灾运动,或救济、或疗伤。房塌了,可以再造。堤溃了,可以再修。捐钱、捐粮,共渡难关。积极的来说,可以在灾前预防。疏通河道,加固河堤。挖深井,修水利都是预防自然灾害的有效方法。
但是,在旧时的中国,灾前、灾后,总有“人祸”,只有人“趁火打劫”,而无人“雪中送炭”。从“报灾不实”与“向农民需索”两点来看,当时斜塘灾民非但得不到民国政府的救济,还要受到人为的压迫。如此官逼民反,如何不让斜塘人挺而走险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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